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教師(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服務學校不應以考量學生受教權益為由,要求教師配合停薪起迄時點。
教育部貴為最高層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應積極維護教師之權益,竟去文勞委會主張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以學生受教權為考量而增訂「但教師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所幸勞委會認為教育部的主張恐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之立法意旨,無法保障受僱者之權益,因此對於教育部的建
議不予採納。相較於勞委會,這樣的教育部實在令人失望!
【附件:100.07.11台人二字第1000116901號函】
敬祝平安 事事順心
En vous souhaitant une belle journ矇e
李雅菁
全國教師工會副祕書長兼組織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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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會副秘書長兼組織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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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00711臺人(二)字第1000116901號函釋.pdf